請教關于利托那韋的化合物保護專利的問題??
利托那韋是由美國雅培公司(ABBOTT LAB )研制的抗HIV 藥物,經過檢索,我發(fā)現(xiàn)共有四篇關于雅培公司申請的保護利托那韋化合物專利。
1. EP0486948 (A2) ― 1992-05-27
2. WO9217176 (A1) ― 1992-10-15
3. EP0402646 (A1) ― 1990-12-19
4. WO9721685 (A1) ― 1997-06-19 (在中國有同族專利保護CN1208405A,申請日1996.12.06)
該產品在SFDA上可以查到有3.1的申報情況,是印度在中國的獨資公司美吉斯制藥(廈門)有限公司獲得了3.1批件,鏈接如下:
https://app1.sfda.gov.cn/datasea ... =TABLE25&title=國產藥品&bcId=124356560303886909015737447882
該產品在中國究竟是到期還是沒到期啊?按照第四種情況,該產品在中國還沒有過期啊,對吧?可為什么美吉斯可以在國內獲批3.1呢?不合法?
那我們可以申請3.1嗎?
[ Last edited by baiyuefei on 2013-1-6 at 12:57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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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2153號
利托那韋未在中國申請化合物專利,你給的WO9721685(中國同族專利為CN96199904)保護的不是利托那韋,而是與之類似的藥物及其組合物。
利托那韋軟膠囊由雅培公司于2002年在中國批準上市。
美吉斯制藥(廈門)有限公司2005年更改劑型,改為利托那韋口服溶液,于2010年七月份獲批上市。若沒有增加國內外均未批準的新適應癥的話,按新版注冊法應為3+5類。由于該劑型不屬于“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,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中采用特殊制劑技術者,如靶向制劑、緩釋制劑、控釋制劑”,因此應沒有新藥監(jiān)測期。
但查看申報情況,國內近幾年來除了原研進口以外,沒有其它廠家申報。
深入分析,發(fā)現(xiàn)利托那韋曾經出現(xiàn)過晶型的問題:Two polymorphs of ritonavir referred to as Forms I and II are known. Form II is the most thermodynamically stable and is much less soluble than Form I. However, during synthesis Form I is normally formed and used to prepare the finished product.
Abbott制藥公司于1992年發(fā)現(xiàn)的抗艾滋病藥利托那韋(ritonavir)以Ⅰ型形式存在,并于1996年上市,但1998年發(fā)現(xiàn)上市產品中出現(xiàn)了更穩(wěn)定的Ⅱ型,嚴重影響了其有效性,導致利托那韋膠囊(ritonavir cap-sules)從市場撤出,經研究改進后才重新上市。
隨后,雅培公司申請了晶型專利:EP1097148(中國同族專利為CN200310118172.0),但于2012年02月22日被駁回,因此該專利無權。需要指出的是,該專利保護了I、II兩種晶型,若被授權,則專利到期時間為2019年。我想這就是為什么這幾年來國內無廠家申報的原因吧。
如果不考慮其它因素的話,這個品種現(xiàn)在應該可以申報了吧。當然,現(xiàn)在申報的話,肯定不是3.1類,而是6類藥了,
利托那韋未在中國申請化合物專利,你給的WO9721685(中國同族專利為CN96199904)保護的不是利托那韋,而是與之類似的藥物及其組合物。
來晚了,2樓真棒,學習了。
呵呵,我看了一下,沙發(fā)回答的很全面,也很準確。不重復了。至于專利WO9721685,該專利保護了兩個方面:一個新的化合物和該藥物與利托那韋的組合物。
呵呵,我看了一下,沙發(fā)回答的很全面,也很準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