聘任合同 服務期 考核 解聘 安家費 賠款 等等疑問
遇到很多高校,簽訂十年或八年服務期,前三年是考核期?己瞬贿^解聘(雖然有事業(yè)編),若自己辭職,少服務一年賠款2萬。我有很多問號希望與大家交流交流:
1. 請問這樣的,你不行你就得走,你行你就不能走,算不算霸王條款?
2. 這是普遍現(xiàn)象還是只是我遇到了?
3. 事業(yè)編制甲方為什么有權解聘你?那是不是還會記入檔案?
4. 這是三年合同,那之后呢?需不需要寫進這份合同?只說不達標解聘,沒說達標怎么著呀!
5. 達不到要求退還安家費,引進費等等我可以理解和接受。如果剛進去就發(fā)現(xiàn)呆不下去,需要額外賠償16萬是不是有點可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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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能用腳投票了。高,F(xiàn)在對沒有帽子的青椒確實非常不友好。好一點的高校政策就是博士后或者四青。
是呀 憑什么服務期比考核期長呢
可是服務期卻10年8年,評上副教授了還要加5年至少
,
少寫一條,如果評職稱了,至少要再加服務期5年
現(xiàn)在高校都是服務期八年/十年了嗎 好可怕